老宅被列为文物,“活”起来是关键
据《人民日报》报道,有读者来信反映,在未被告知的情况下,自家的老宅就被定为了文物。作为文物,维修不仅要向文物行政部门报批,还必须遵守文物修缮的严格规定。一些老房子因为没有及时得到修缮日渐破损,不仅无法正常居住,文物价值也大打折扣。
我国古建筑中的宅邸民居数量庞大,其中县级文保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保单位的低级别文物建筑占比极高。这些老宅承载着家族记忆与乡土文化,其中一部分至今仍有人居住。但由于过去制度机制存在缺陷,不少民居类文物面临修缮难、居住难的困境。如何让老宅“活”起来,在文物保护与民生保障之间找到平衡点,已成为亟待破解的课题。
老宅变文物,初衷是守护历史根脉,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常陷入尴尬境地。一方面,文物认定程序往往缺乏与产权人的充分沟通,导致居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了沉重的保护义务;另一方面,严格的修缮审批制度和高昂的修复成本,让普通家庭难以承受。居民想修不能随意修,想改不能自主改,甚至因房屋贬值而遭受经济损失。这种“只保不用”或“保而难用”的局面,不仅挫伤了居民的保护积极性,更可能导致文物在风雨中自然衰败,造成“保护性破坏”。
破解困局,首要任务是从单纯的行政管控转向服务与协商并重的治理模式。国家文物局近期印发的《未定级民居类文物建筑修缮审批工作指引(试行)》提供了重要思路,即对保养维护工程免予审批,支持必要的适应性改造。这一政策将日常简易修缮从复杂的行政审批中剥离,让居民能像对待普通房子一样进行基础维护,降低了合规门槛。各地应尽快落实此类分类管理措施,明确哪些改动无须报批,哪些需要指导,让保护规则更具可操作性。
尊重产权人的知情权与协商权也很重要。在文物认定环节,应推广“行政确认+保护协议”模式,事先告知权利义务及可获得的支持,给予产权人充分的沟通空间。基层还需培养懂乡土工艺的技术员队伍,为居民提供切实可行的修缮指导,避免因不懂技术而造成的误修。
让民居类文物“活”起来,本质上是处理好人与物的关系,激发参与的积极性。老宅保护不仅是守护历史文脉,更是关乎百姓福祉的民生工程。只有让居住在文物建筑里的人愿意修、修得起、住得舒适,文物保护才能真正融入日常生活,留住乡愁更留住人心。说到底,最好的保护,就是让老宅“活”在当下。